湄潭县制订了村(居)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细则,采取“六步法”对全县村(居)干部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,切实解决村(居)干部的后顾之忧,极大地调动了工作积极性。
一是调查摸清底数。由县委组织部牵头,会同县民政局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15个乡镇对全县131个村(社区、居委会)的干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,调查对象主要是2007年6月仍在职的和2008年村级组织换届后的民选脱产村(居)干部。通过认真调查,做到了对村(居)干部的底数清、情况明,为县委、县政府决定办理村(居)干部养老保险提供了决策依据。
二是确定参保对象。一方面按照“民选、脱产、在职、村(居)干部”四要素同时具备的原则确定参保对象;另一方面照顾特殊群体确定参保对象,对男年满60周岁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民选、脱产、在职、村(居)干部,为解决其后顾之忧,纳入参保对象。明确各乡镇为所管辖参保对象的参保单位。县委组织部、县民政局严格审核把关,全县共有378名村(居)干部被确定为参保对象。
三是确定缴费年限。参保对象缴费年限为至少15年(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),实际缴费年限从 2007年6月开始计算,其中2003年—2007年5月在职的参保对象工作的时间算为视同缴费年限。
四是确定缴费办法。比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,缴费基数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,低于全省职工在岗平均工资的60%的,按照60%作为缴费工资基数,也就是上一年全省岗平工资的60%作为村(居)干部当年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(也称缴费下限)。费率按现行养老保险费率28%执行。对在职村(居)干部实行县财政补贴20%,按时划拨乡镇,个人缴纳8%。参保后离任的村(居)干部,财政不再补贴,按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续保,本人到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全额缴费。乡镇作为参保单位,将28%的缴费金额按时划转到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专户。参保以来,县财政已对在职村(居)干部补贴625448元,预计下半年需要补贴431384.8元。
五是确定参保待遇。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,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满15年以上,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。月基本养老金等于基础性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和。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后死亡的,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等的丧葬补助费、一次性抚恤费、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以及未支付完毕的个人账户退费等待遇。没有达到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前死亡的,按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退还个人账户本息。
六是照顾特殊对象。对全县2007年5月23日后在职的15名男年满60周岁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村干部全部实行了参保,经测算,每人一次性缴费23363.1元后可办理退休手续,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。截止目前,已对其中10名离任的村干部办理了退休手续,开始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363.1元,对其中5名继续选任的村干部,尊重本人意愿,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。
(湄潭县委组织部 供稿) |